中新网12月31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了量刑监督问题系列指导案例第60批。本案着眼于提高刑罚执行监督质量和效率,涉及同罪重新审理缓刑是否应当扣除缓刑等重要问题。 “如果原判的犯罪事实已经侦查完毕,在判刑过程中又重新判刑,减刑的开始时间是如何确定的?”伯库某、王伯库某减产督办案。在计算监督徐萌萌假释期限的案件中,明确规定,对于在假释期间仍处于假释期间的人,如果因同一罪名再次受审,应当遵循比例原则。罪刑必须尊重,新审判决确定前已过的缓刑期间,应当按照新审判决确定的缓刑期间计算。逾期未扣除的,公安部将依法督促改正。陈先生减刑监督案中明确,于锐新刑罚出后,减刑时间自原判执行之日起计算。检察机关办理减刑监督案件时,对监狱规定的减刑开始期限、犯罪人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减刑范围等进行认真审查。减刑监督案王毛毛量刑明确,罪犯原减刑因重审自动失效,量刑修改后,检察院应当对量刑机关进行监督,立即向法院报告是否应当减刑的新刑罚,并对重新报送的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如果认为犯罪人没有悔罪表现,公安部将依法提出不予减刑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室负责人表示,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过程的“最后一公里”,最终影响司法公正能否实现。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全国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聚焦针对执行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加强监督,提高监督质量和有效性。本教学案例系列包括监督社区矫正实施和监督量刑变更实施两个方面。社区矫正是量刑的一个重要方面。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依法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社区矫正监督,切实维护社区矫正秩序。制裁措施的修改和适用是强化制裁的重要制度。依法适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可以促进罪犯改造,但如果违法适用,就会损害司法公正。。检察机关高度重视量刑变更实施的监督,既要纠正该改而不改的“乱作为”,又要防止该改而不改的“不作为”。同时,加强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合作,依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实施“临时减证”,进一步推动罪犯教育改造,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12月19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第六十批辅导案件的通知。根据规定,“计算监督案”(检第244至246号)作为“徐木某缓刑执行期”等3起案例指导案例(刑罚执行监督案件)中的第60例予以公布,供参考适用。人民检察院2025年12月30日关于徐萌萌缓刑期限计算和监督案(起诉第244号)【关键词】判决执行监督、相同犯罪事实、缓刑、再审改判、减除缓刑期限【原则】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如果在缓刑期间仍被判处缓刑,重新审理,犯罪事实不变的,此前已过的缓刑期限也应当计入重新审理判决确定的缓刑期限。如果人民检察院认定《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机构重新判刑前已过缓刑执行期限未扣除的,应当依法督促改正。 【案件基本事实】案犯舒某某是一名男子。 1969年出生,在吉林省磐石市经营一家建筑设备租赁公司。 2020年6月5日,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期限为2020年6月16日至2024年6月15日。徐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6月16日,徐某某开始在板市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20年10月9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决徐木萌犯故意伤害罪的判决不准确,认为该判决不恰当。 2020年10月26日,吉林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责令盘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21年4月2日,板市人民法院推翻原判,对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徐萌萌减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发出“死刑通知书”。缓刑期为2021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检察官履行职责】线索揭晓。 2021年4月21日,板城市人民检察院探访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时,徐某某自述自己已于2020年6月16日接受社区矫正。法院随后改判,下达“执行通知书”,未扣除重新审理决定前已过的缓刑期限。调查核实。发现sup后根据发现的线索,检察院开展了如下调查核实工作。首先,我们对徐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进行了调查和审查,并审查了徐某某的刑罚和执行通知书。得知一审判决生效后,2020年6月16日,徐某某开始接受社会矫正。经检察官抗议,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并改判。 《执行通知书》记载的缓刑期限为2021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截至2021年4月14日,徐某某已接受社会矫正9个月零29天。二是询问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人员。我们发现,社区矫正机构在风险评估和日常评估管理的基础上实行渐进式矫正。由于表现良好,徐萌萌从高风险降为低风险,修改等级也进行了调整。三、我们了解人民公司urt 来自潘城,关于试用期的新计算。这是 bukoto。法院认为,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执行期限自刑罚终审判决之日起计算。由于原判刑已被法律撤销,缓刑执行期自新判刑之日起计算。刑法没有规定重新审理案件应当扣除缓刑期限。因此,再审法院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量刑并发出“执行通知书”,没有考虑扣除缓刑期限的问题。导演的意见。板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议认为,徐某一审判决生效后已过的缓刑执行期限,应从《刑法》规定的缓刑期限中扣除。新审判的开始时间。首先,宣告缓刑有效的两件刑罚是同一罪名。再审判决将原判的故意伤害罪改为过失造成严重伤害罪。因此,有期徒刑和缓刑也有所减少。如果不扣除已过的试用期,就等于以虚假理由延长试用期。其次,徐某某在重审宣判前9个月零29天已接受社会矫正。重新计算假释期限无助于教育和激励社区监狱对象接受改革。第三,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重新审理后仍判缓刑是否可以扣除缓刑期限,但缓刑期限的计算与对公民自由的限制有关。比例原则犯罪定性和刑罚必须落实,并作出符合刑法宗旨、有利于犯罪人接受纠正的解释。 2021年4月21日,板城市人民检察院向板城市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意见,建议修改《死刑执行通知书》,将徐萌萌的缓期执行期限按照再审裁定确定的缓期执行期限计算。监控结果。 2021年4月28日,板城市人民法院回复板城市人民检察院称,将修改《执行通知书》,执行再审刑罚时,扣除许萌萌再审前已判处的缓刑9个月零29天。 2023年6月15日,社区惩教中心宣布,徐某某缓刑已满,原判不再执行。不再服刑,其社区矫正已依法终止。 【指导意义】已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再审后因同一犯罪行为被判处缓刑的,再审刑罚之日前经过的缓刑执行期限,计入再审刑罚规定的缓刑执行期间。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执行期间自刑罚终审判决之日起计算。经重新审理并改判缓刑的罪犯,原有效刑罚取消,缓刑期限自新审终刑之日起计算。刑法中止期间的规定,必须准确适用法治原则和法律精神。w。罪刑相称原则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刑罚确定和实施的全过程。已经判处新刑的案件,如果不扣除缓刑,就会延长缓刑,违反了量刑与罪名相称的原则。对于再审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将再审日前经过的缓刑期限计为再审刑罚确定的缓刑期限,符合刑法典中规定的假释制度的目的,促进罪犯改造,保证其在缓刑剩余期限内遵守相关监督管理标准,有利于其自愿接受社会矫正。如果人民进程检察院确认,《执行通知书》未扣除新刑期之前已过的暂缓执行期限,将依法监察并予以纠正。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矫正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法字[2019]4号)600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社会矫正法实施办法》(吉通2020年第59号)第六条 办案检察院: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办案检察官:李丹阳硕 案件作者:量刑监督案范媛媛、陈(检察院检察长)刑案第245号) 【关键词】 刑罚监督执行 入狱前未结案件 重新判刑 减刑 减刑日期 原判执行日期 【必填】 执行期间,原判宣判前,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如实供述的罪行进行侦查,人民法院重新判处刑罚,犯罪人首次申请减刑的,减刑的开始时间办理减刑监管案件时,自原判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减刑。人民检察院在实施刑罚时,必须遵守监狱确定的减刑开始时间和罪名,以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全面审查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和减刑条件她的减少范围是合适的。 【案件基本事实】犯罪人陈某(男),1980年出生,原为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分局三级警长。 2019年6月4日,广元市地级区监察委员会决定以涉嫌严重职业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决定采取拘留措施。 2020年9月21日,他以徇私枉法罪被四川省广元市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不提出抗辩,但提出上诉,称量刑过重。经审理,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当,于2020年12月10日驳回上诉,裁定维持原判。裁决。 2021年1月27日,陈被转移至四川省金堂监狱执行。 2020年8月9日,陈某因徇私舞弊罪被判刑前,因涉嫌窝藏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2年12月30日,陈某在执行刑期间,因窝藏黑恶组织罪被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除了之前因滥用法律谋取个人利益而被定罪外,他还被判处三年徒刑。决定判处2019年6月4日至2027年6月3日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前羁押期限相当于刑期)。 【迫害履行职务过程】审查并提出减刑建议。 2023年10月11日,四川省金堂监狱文斯以陈先生服刑两年多,有悔罪表现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减刑,并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经审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有期徒刑的减刑时间自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但对于因过失数罪并罚的案件,如何计算何时开始减刑,并无明确规定。本案中,司法机关在服刑期间或入狱前未办结的案件中,知悉包庇有组织犯罪罪。原判宣判前,被告人陈某已向被告人陈某报案,但由于需要等待关联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没有合并案件。执行刑罚时,检察官指控犯罪,法院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执行。因此,以数罪并罚。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减刑的开始时间是从执行原始句子的日期还是从新句子最终确定的日期计算。在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个监狱对于何时请求减刑的理解各不相同。调查核实。为确认陈先生是否符合减刑条件,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首先,我们会调查陈先生的刑期执行情况以及他是否有悔改的情况。我们康复了调取罪犯死刑通知书、监狱登记表、评分评价书、教育改造登记表等材料,并约谈监管民警,确认陈先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狱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能积极参加工作,符合“有一定悔改表现”的要求。二是对陈先生原案的侦查、审理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我们收集了案卷、犯罪定罪、犯罪供述等材料,并向原案办案机关询问了案件侦查过程。经查明,当地监察机关在对陈先生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从陈先生的秘密组织处获取了案件线索,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和调查的联系。四川省广元市周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以犯罪未结合罪、徇私舞弊罪判处陈某死刑。坐席期间先生。陈某死后,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以窝藏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其刑罚。第三步,调查核实陈某两罪不一并审理的原因。司法机关从办案机关获悉,犯罪团伙头目徐某通过藏匿在赌场门口参与犯罪,而陈某对上述犯罪行为始终供认不讳。不过,由于徐先生的案件尚未宣判,陈先生不会与徇私舞弊罪一起受审,因为他需要等待判决后才能判刑。磷罗斯卡特的意见。检方经审查确定,提交人在入狱前有未决案件,因此在服刑期间因数项罪行受到处罚。入狱后不存在观察程序障碍,不影响对罪犯服刑期间悔罪态度的评价。 《减刑、缓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陈某因徇私舞弊、窝藏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如果服刑两年以上,可以减刑。距离原著中陈某的刑期已过去两年多,他已具备减刑条件。 2024年1月29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同意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减刑的起诉意见。ce.监控结果。 2024年4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刑事被告人陈某减刑五个月。本案执行期限为2019年6月4日至2027年1月3日。 【指导意义】在执行刑罚期间,人民法院对原判宣判前侦查的其他犯罪重新判处刑罚,犯罪人首次请求减刑的,减刑期限从原判执行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司法机关认定的犯罪行为作出了新的刑罚,并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若干犯罪行为进行了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将减刑的起始日期设定为原判执行之日起,有利于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性,稳定社会秩序。提高罪犯改造期望,提高教育矫治成效。事实并非如此,这不仅符合量刑的基本法律原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正义,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知悉的其他未决犯罪行为,认真遵守监狱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的,应当依法确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监督案件时,对监狱设定的减刑期限、犯罪人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减刑范围是否适当等问题进行法律监督。依法行政,维护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第七十条、第七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条例》(高检发世字[2019]4号)第273条第二款;《最高法》第六百三十五条、第六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法史[2016]23号)司法部《犯罪行为》《服刑人员监狱评分评定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刑规[2021]3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检察院牵头案件: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成都市检察院 负责检察官:胡立新、袁芳、马惠勇 案件作者:张立恒、曾祥录、李康宁、王萌萌同案监督改判(起诉书第246号)【关键词】监督执行、再审/改判、原判自动减刑无效、新减刑、悔罪决定【原则】原减刑因再审减刑自动失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执行机关及时报告减刑决定。向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但经重新审判宣告无罪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量刑时,将充分考虑原减刑所依据的证据和材料,如果认为证明犯罪人悔罪的证据存疑且不能合理解释的,将依法出具建议不予减刑的起诉意见。 1980年,一位农民,王萌萌等人联合进行。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裁定,王某已以故意伤害罪自首。 2012年7月2日,政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先生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责令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十二万余元。一审判决宣判后,王某的同案被告提出上诉。 2012年11月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2012年12月6日,王某某被移交给天津津西监狱服刑,后又转至天津利港监狱服刑。 2015年3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4月30日,王某某刑满释放。针对受害人家属的回应针对诉状和检方抗诉,2024年1月22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认定王萌萌不自首,维持原判有罪及附带民事赔偿判决,判处王萌萌有期徒刑五年。 2024年4月24日,王某某被移交给天津津西监狱执行。同年5月15日,被转押至天津河西监狱(以下简称河西监狱)服刑。 【履行检察官职能】寻找线索。 2024年7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队(以下简称“天津市第一分队”)发布消息称,罪犯王萌萌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在重审中发现,其改判刑罚后,监狱未向法院报告是否应当减刑的新判决。调查一个d 验证。天津市第一分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确定监狱是否对王先生提出重新减刑以及王先生是否符合减刑条件。首先,我们对王先生新提出的减刑请求进行审查。经查阅笔录并向有关方面索取资料发现,王某某原减刑因再审改判而自动失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减刑因重新审理、改判而自动失效的,新审判决生效后,监狱必须立即通知法院重新判刑。关于减刑的利弊。但河西监狱并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请依据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重新作出判决。第二步,全面审查构成王猛原减刑依据的证据和材料。经审查,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有前科,系累犯。宣判期间,《六个月综合评估报告》、反映其悔罪认罪态度的思想报告等五份手写材料并非同一笔迹。对于手写材料的笔迹不符问题,王某某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经委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检验鉴定,确定其中四张笔迹上述文件并非王萌萌本人撰写。第三步,调查王先生的教育背景和写作能力。经询问王某某及狱警,并查阅当年减刑案卷,确定王某某具有书写能力,无特殊原因不能书写。导演的意见。经天津市第一分院调查后,2024年7月,河西监狱督办重新向法院申请减刑。刑事诉讼程序。 2024年9月19日,开西监狱就王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建议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天津市第一分院在对王某某原减刑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犯罪分子王某某确实有悔罪表现,王某某不符合减刑条件。ce. 2024年10月17日,检方向开西监狱提交书面意见,表示不建议对王某某减刑。河西监狱采纳了检方的意见,并于2024年11月4日报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新判决,建议对犯罪人王萌萌不予减刑。监控结果。 2024年12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河西监狱不予减刑的建议和检察官的检方意见,裁定对罪犯王萌萌不予减刑。 【指导意义】除无罪释放的情况外,原减刑因再审减刑而自动失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执行机关进行监督,立即通知人民法院,对罪犯是否应当减刑重新作出判决。对犯罪人是否符合减刑条件进行认真审查,并依法提出起诉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再审法官改变原判或者决定,原减刑决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减刑的利弊重新作出裁定。人民检察院认定刑事执行机关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启动申请程序的,将依法进行监督。量刑机关重新提出减刑时,检察官将根据原减刑的证据、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犯罪人是否符合减刑条件。罪犯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改造经历等。对犯罪人确实悔罪的证据有疑问的,将进行调查核实。如果不能认定罪犯确实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提出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减刑的书面意见。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第二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第三十条(法史[2016]23号)第二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缓刑案件实质审理的规定》(法[2021]23号)第31号)第五条第二款 办案检察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支队 办案检察官:李玉玲 管超 案件作者:李玉玲 徐越
(编辑:何欣)